銀行承兌匯票丟失相關概念,銀行承兌匯票丟失屬于商業匯票喪失的一種。
一、銀行承兌匯票丟失相關概念
銀行承兌匯票丟失屬于商業匯票喪失的一種。所謂商業匯票喪失是指商業匯票因焚燒、磨損、污損而完全滅失或因遺失、被盜、被搶等原因而失去商業匯票占有的情況。
1、完全滅失。完全滅失是指票據本身受到毀滅性損壞,不能恢復原來的形態,所以稱為絕對滅失。
2、相對喪失。相對喪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業匯票占有,但票據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無損。
由于票據權利的行使以權利人持有票據為基礎,因此票據喪失后,行使票據權利就失去了依據。《票據法》對票據的喪失規定了一定的補救辦法,以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二、銀行承兌匯票丟失的補救措施
(一)、法律依據
我國《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據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二)、補救措施
1、補救流程:在發現銀行承兌匯票遺失后,立即向承兌人開票行進行電話掛失及書面掛失 向承兌人開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匯票到期后辦理托收憑證
2、向開票行書面掛失所需材料
①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提供,一式貳份)
②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書人營業執照、組織部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③法人授權書
④經辦人身份證
3、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①公示催告申請書
②法人代表證明書
③法人授權委托書
④持票證明文件(自出票人至最后持票人中的有對持有票據、轉讓票據的證明)
4、票據到期日前的承兌托收手續
①掛失止付通知書
②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③民事判決書、公告、托收憑證(最后持票人的開戶行辦理托收至開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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