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注有效期的消費券,過了期就真的如同廢紙了嗎?
近日,營口黃女士向本編反映,她手里的營口“財富春天購物中心”2016年餐飲消費券在去年10月1日后就被限制使用,因為餐飲部每天每個檔口總共收取100元消費券,由于多次去都被檔口以“今天消費券已經收夠100元”而拒收,從而導致了黃女士手中百余元餐飲消費券“過期”,這讓她很是心煩、憋氣。等值于現金的消費券,怎么還會過期作廢,這太不合理了,黃女士要求商家退券。
筆者在該購物中心的客服了解到,對于2016年購物中心的消費券,截止日期到2016年12月31日,過了有效期一概作廢。
筆者認為,營口“財富春天購物中心”的消費券是一種預收款行為,應當提供相應的服務。如不能提供,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其單方規定有效期限,是一種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同時也減輕免除了自己的責任,有效期應當屬于無效條款。
國務院曾發文件法律禁止發放代金券,擾亂金融秩序,變向增加現金投放量。對于是無效的霸王條款,有礙公平競爭,有損失額外提出賠償,沒有造成損失,無證據,應該繼續提供服務,或者退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八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三條都能提供法律支持。
營口“財富春天購物中心”以消費券過期為由不再提供服務,但消費者購買服務的錢不應該過期,商家是不是應該給消費者退回購買消費券的現金?
霸王條款備受社會公眾詬病已久,它嚴重損害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希望有關部門運用法律的剛性,徹底鏟除“霸王條款”的生存土壤,讓消費者花錢花得揚眉吐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