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市內一家飯店的方便筷包裝上看到一行繁體字,其中繁體‘紙’書寫錯誤,低下卻多了一點。于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有關對繁體字使用的規定如下: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顯然,方便筷上個別繁體字印刷錯誤不說,即便是濫用繁體字本身也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

筷子包裝上繁體字'紙"印刷錯誤。

使用繁體字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