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2章第14條規定,招牌、廣告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即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第3章第26條第3款規定,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據此,拍客在市八大局斜對面,道左側看到一個奇特的店名:玻璃牛X。顯然,這個招牌里的‘X’,是不屬于規范漢字的。更多的是讓我想到數學符號里的‘叉’或者老師批改作業里的錯誤標志,所以,這樣的‘叉’還是少出現在需要使用規范漢字里的招牌上好。

玻璃牛很X(錯誤)

這樣不規范的漢字不應該出現在招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