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之窗網訊)為更好履行工商職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防范和打擊金融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口市工商局針對互聯網金融廣告發布作出了相關規定。
規定明確指出,互聯網金融廣告發布應當依法合規、真實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類情況:
1.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的。
新《廣告法》第25條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在互聯網金融類廣告中,應清楚地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相關責任,如提醒“投資有風險”或“風險自擔”等相關字樣。
2.對未來效果、受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
新《廣告法》第25條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含有對未來效果、受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互聯網金融類廣告中,在宣傳收益率方面,不允許出現如“保本保息”“穩賺不賠”“安全無憂”等淡化產品投資風險內容的承諾。
3.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夸大表述的。
新《廣告法》第8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一是對互聯網金融類廣告內容(包括過往業績)應當真實、客觀、全面,不做夸大和片面宣傳;二是廣告宣傳中對產品的信息描述應當準確、清楚、明白,不模糊不清,忽悠投資人;三是廣告宣傳中使用“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應當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投資人誤解。
4.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新《廣告法》第25條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新《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5.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新《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ヂ摼W金融類廣告內容要求全部是真實、合理的,不應存在虛假和使投資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期騙、誤導投資者。
6.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咨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的。
新《廣告法》第11條規定,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ヂ摼W平臺發布的廣告內容,應當與其本身的資質(牌照和經營范圍)相適應,不得違規發布超過其經營范圍的廣告;如果沒有貸款等相關資質,則不應當以投資理財、投資咨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布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
7.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數據和資料的。
新《廣告法》第11條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8.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的。
新《廣告法》第9條規定,廣告中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情形。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時也不得違反行業主管部門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
9.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杠桿的。
新《廣告法》第9條規定,廣告內容不得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廣告中宣傳的金融產品應當符合住房信貸政策的規定。如:“首付貸”等突破住房信貸政策行為的金融產品,不僅加大了居民購房的杠桿,削弱了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金融風險,同時也增加了房地產市場的風險。
內容來源:營口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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