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
加強自我保護 遠離不如實告知
案例:
客戶L先生于2021年1月在太平人壽遼寧分公司投保“康悅醫療”保額20萬。2021年9月,L先生因尿毒癥住院后到我司申請理賠,金額共10147元。當地理賠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客戶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3月31日在**總醫院有3次門診就診記錄,這與其住院病志主訴相吻合,客戶存在帶病投保、不如實告知的現象。理賠人員要求客戶提供投保前就診檢查報告,并與客戶溝通讓其提供既往就診記錄。面對事實,L先生也認識到自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對太平人壽做出拒賠決定表示認同。
案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本案中L先生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存在帶病投保現象,嚴重影響該公司的承保決定,作出解除合同并拒賠的決定合理合法。
風險提示:
如實告知投保信息是投保人的義務,投保人要保證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險公司基于投保信息內容作出準確的承保決定。正確履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才能使各自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維護。
*為保護客戶的隱私安全,本案客戶名為化名
相關熱詞搜索:
上一篇:客戶首選 人民滿意 不負所托 共創美好
下一篇:最后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