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之窗專訪 范波)到2020年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徹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國務院提出的明確要求,是必須完成的硬任務、硬指標。那么,拖欠農民工工資由誰清償、有哪些人會受到處罰?就此問題營口之窗網編采訪了營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和勞動監察科科長張明濤,得到了官方回答。
營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和勞動監察科科長 張明濤
農民工工資的清償主體是誰?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農民工工資的清償主體應當理解如下:
(一)用人單位是農民工工資的清償主體。
(二)在勞務派遣的情形下,當派遣方為個人,或派遣方不具有合格的主體資格或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且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工單位須負清償責任,但可以在清償后依法追償。
(三)當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其名義對外經營(即掛靠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四)用人單位是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清償農民工工資,否則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在注冊新的用人單位前應當清償農民工工資。該規定可能導致股東的有限責任的喪失,并對農民工工資承擔無限責任。
拖欠農民工工資哪些單位和個人會受到處罰?
根據《條例》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于違反《條例》的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分別作出了處罰的規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對存在:“(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情形的,在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同時,還要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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