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之窗網訊 范波)6月6日《營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頒布實施,這是營口市人大常委會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自主起草的第一部實體性法規。那么,這部法規除了對不文明行為進行懲處之外,對鼓勵文明行為又作出了哪些規定?就此問題營口之窗網編采訪了營口市人大法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連宇,得到了如下的回答。
法律規范除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制裁功能外,本身又具有重要的引導功能。《條例》規定了大量鼓勵善行義舉、文明有禮的措施。
第一,依法設立“營口有禮”基金,采取政府資助、企業、民間組織和市民捐贈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表彰獎勵、宣傳培訓、項目研發等推動營口有禮主題活動、弘揚社會正能量、建設文明禮德城市。
第二,市委、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在營口有禮主題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鼓勵引導企業和社會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學雷鋒標兵、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第三,鼓勵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方式進行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第四,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助醫等社會公德活動,成績突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五,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者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加熱飯菜、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通過這一系列的鼓勵措施,倡導廣大市民做文明禮儀的踐行者、促進者,推動形成學禮儀、懂禮儀、講禮儀、傳禮儀的社會風尚。